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1年01月23日
综合新闻
02

国务院新闻办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时表示

中国政府根据群众要求依法处理“法轮功”

近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境内外“法轮功”分子利用互联网和投递、散发非法宣传品等形式,指责中国政府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没有法律依据,那么,实际情况究竟怎样呢?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邪教是社会的毒瘤,世界上受邪教之害的国家政府,对邪教组织都采取警觉、防范的态度,对利用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都是坚决打击的。

我国一贯坚持打击邪教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的立场。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门对惩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活动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三百条规定了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犯罪行为的处罚问题。

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未经依法登记,并进行非法活动,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同日,公安部发布通告,禁止以任何形式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煽动扰乱社会秩序和对抗政府的活动。

199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决定强调:“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

随着依法查办组织和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的增多,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中对“邪教组织”的概念及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及有关政策法律界限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6日,对“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有关条款的规定,分别判处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有期徒刑7至18年。此后,全国各地人民法院也以刑法和司法解释为法律依据,相继对一些“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分子进行了审判。

少数痴迷“法轮功”的顽固分子,在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煽动鼓惑下,不断到北京天安门广场滋事。针对这一情况,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了对这些地区的治安巡逻,对“法轮功”人员在这些地区的违法活动及时进行劝阻并带离现场,对其中行为激烈的“法轮功”顽固分子则依法采取强制带离措施,以避免危害正常的社会秩序。

政府有关部门的这些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明确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范围的规定》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也都作出规定,天安门广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属于非经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不准书写、散发、张贴、悬挂、铺摆任何内容的宣传品。因此,“法轮功”人员到天安门广场,以“护法”、“弘法”为借口聚集闹事,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执勤的公安人员可以采取当场留置盘问、检查等措施;有权命令其解散,对拒不解散的依法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中国政府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处理,是有充分法律依据,是完全符合法律程序的。 (据新华社)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