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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1月31日
公众视角·生活广场
04

何其迟迟

笔走龙蛇 □文/冯日乾

读去年11月29日中国青年报《一起沉冤14年的错案》,深为受害者李化伟的不幸而悲哀:他怀孕半载的妻子突遭杀害,惊魂未定,血泪未干,自己又遭刑讯逼供,然后是背着杀人犯的罪名去体验漫长的铁窗生活。聊可庆幸的是,上苍有眼,杀害李化伟妻子的真凶江海现已抓获,营口市中院案件复查小组的报告已经确认十几年前的判决实属冤案一桩。——这一切,报道的前三部分都已交待清楚,后边短短的第四部分,我想,该是一个“曲终奏雅”的尾声了。岂料,“营口司法界一位权威人士告诉记者:最后宣布李化伟无罪释放,必须等待江海杀人犯罪案结案”,“至少需要半年时间”。至此,我那一丝可怜的“庆幸”,便被种种惊疑冲得无影无踪了。

惊疑之一,释放李化伟为什么要以江海案的终结为前提?我想,要不要“无罪释放”只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李化伟到底有罪无罪,这当然得以事实为根据。事实是什么呢?事实是当初定罪时就证据不足,一个要命的情节是案发时李正在跟车拉苹果,根本没有作案时间;事实是真凶江海已经对自己的杀人事实供认不讳,复查小组复查的结果也已认定十四年前的判决显系冤案。明明知道人家不是杀人犯,为什么还一定要等到江海案终结之后才放人呢?难道是:江海案不到最后结案,亦即没有一个江海来顶你这个杀人犯的缺儿,你就得永远做个冤死鬼?莫非当初司法机关刑讯逼供制造冤案也是出于同一思路:真凶抓不住,又要了结杀人案,就只得以你李化伟作“替死鬼”?果真如此,岂不叫人不寒而栗!

惊疑之二,时至今日,为什么还不能即速放人?是的,改判也得按法律程序办,放人也就有个过程。但这过程为什么就不能缩短呢?想当初,营口县公安局连战三天三夜硬把一个无辜良民整成“杀妻凶手”,何其速也!营口中院一审判处李化伟死缓,李不服而上诉,省高院在第23天即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速度也可以嘛。而今,为什么就不能立即甄别,立即批复,立即放人?三天不行,十三天怎样?十三天不行,二十三天如何?我想,既已铸成大错,就该深感有愧于蒙冤受害人及其家属,有愧于自己头顶的国徽、肩扛的天平,就该引咎自责,就该早一天是一天、早一时是一时地让已陷囹圄十多年的无辜者重见天日。——这不正是公仆们应有的高效、廉洁、务实的作风,也是有良知者真诚悔过的实际行动吗?

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种现象:为了破案,“需要”抓谁就抓谁,折腾你半年六个月甚至三年两载,最后是:“没你的事了,回去吧。”经典的说法叫“事出有因,查无实据”。有时还会在此基础上前进一步,“查无实据”,又要结案,那就发扬老祖先的传统“大刑伺候”,硬是无中逼出一个由你自己签名画押的有来。这就叫捶楚之下,何求不得!万一十年八年之后,真凶出现,案情大白,也不要紧,改判放人也就是了。通常的交待也是八个字:错误难免,吸取教训。如此而已。这就是说任何时候,司法机关都有理,抓也应该,放也应该,判对了是功,判错了无罪。这恐怕正是错案冤案总也生生不绝的重要缘由吧?

于是,势所必然地有了“错案追案”的舆论,而且呼声甚高,听说有些地方已经形成制度,真是太好了。但大部分地方似乎并不怎么认真去追究。假若有一天,“错案追究”也成了法,而且很严,比方说你冤死了一条人命,起码判你二十年徒刑,同时追究之轻重参考你对过错的态度而定,那时,冤了人十四年的执法者还会慢条斯理,“从容不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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