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购房之争
在单位公房内住了近30年的离休职工张景华,不久前因单位将此公房出卖给别人,而自己未获得优先购买权,将本单位告上了法庭。这场官司虽然还未作出判决,但却给一些单位和个人在生活中无疑有一点提示。
张景华是渭南市长途线务局离休职工。70年代初因工作需要调往潼关工作,并由单位出资在潼关县北环路建起了长线巡房。进入90年代,市线务局欲将该巡房出售并用所得的费用选址重建一新的巡房。于是,在2000年8月份,该局以12.5万元将张景华所住房屋出售给外单位一职工。
张景华闻知此事,于9月份将渭南市线务局推上了被告席。张景华诉状称,单位出售给自己安置的两间房屋,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及优先购买权,特别是在出售前未征求承租人的意见,私自卖房与法不合。
那么,线务局的卖房给他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景华的优先购买权呢?线务局却有他自己的说法。
该局认为,优先购买权的前提必须是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而局里和张景华之间不存在租赁法律关系的事实。他有两条理由:第一,局里和张景华之间没有订立任何口头或书面形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因此,张景华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二,张景华现在所住的巡房是局里依据行政管理职权单方安置给张景华使用的。
对此,张景华也有一番说词,他说自1986年至今,他一直在给单位交房租,因此应该确定有租赁关系。而该局认为,张景华给单位所交的房租,是依据省财政厅“关于职工住公用住房费、水、电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的,每季度收取的11.34元的住房费,主要用于修缮之用。
据市线务局有关领导还称,在出售房屋之前,自1996年3月至2000年5月,他们曾多次告知张景华购买该房,但张景华以产权有纠纷拒绝购买,所以局里才决定卖给别人。并且有证人证言。
2000年12月5日,潼关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张景华与渭南市长途线务局是否存在房屋租赁关系?他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我们期待法院能给公断一个是非。 ■本报记者 邰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