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少女头皮撕脱 老板责任难逃
一个年仅16岁的花季少女,怀着对人生的美好愿望,来到河南省新郑市八千乡刘店村的一家私营剥板厂打工,但令她想不到的是,这一去,竟改变了她后半生的命运。
张兰娟系河南省新郑市八千乡刘店村农民。1999年初,她来到同组村民张春立私人开办的剥板厂打工。同年10月22日晚7点多,张兰娟按照张春立的要求到剥板厂加班,在加班期间,张兰娟正在操作时,因张春立私自开动机器,致使张兰娟的头发被卷进机器齿轮里,致其头、颌面、颈部皮肤组织撕脱,当晚即被送往河南省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整形科住院治疗两个多月,期间动了三次手术。经法医鉴定,张兰娟的伤残等级评为四级,进行整容治疗,费用约40000元。事故发生后,经新郑市工商局和新郑市林业局调查得知:张春立开办的剥板厂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在林业管理部门办理任何手续。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兰娟一纸诉状将被告张春立推到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被告席上,要求被告张春立支付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80396.1元。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兰娟到张春立开办的剥板厂里干活,双方事实上已形成了劳动关系,被告张春立应当尽劳动保护义务,但其却疏于安全管理,劳动场所缺乏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和设施,对此造成的人身损害,张春立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张兰娟要求被告张春立赔偿其医药费等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4条、第106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春立赔偿原告张兰娟医药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整容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44968.9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410元。
■张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