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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3月02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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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概不负责”,对吗

百事通先生:

有的企业在招工合同或与职工签订承包合同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延安 杨阳

杨阳同志:

你看到的这种做法可以说既不合法,也违反了社会公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规定,这种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劳动部劳险字[1992]27号文件也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工伤保险法规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企业单位在合同中将伤残的风险全部推给职工的做法,不符合国家劳动法规,应予纠正。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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