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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3月29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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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应赔偿的经济损失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私营企业的员工,去年夏季一天给厂里造成约2000多元的经济损失,我在车间会上公开做了检查后,厂里决定,每月要从我工资中扣除300元,以作经济赔偿,每月只留给我80元的生活费,搞得我生活非常紧张。对这事我想不通,厂长叫我赔偿损失可以,但不能一下扣得我生活不下去,请问厂长这个做法对吗?

西安 林生

林生同志:

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先根据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确定劳动者是否应当赔偿损失以及应赔偿的具体数额。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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