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不按时发放工资可随时解除合同
从甘肃省来西安市打工的刘平,在1998年3月与西安市一家私营服装公司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方需向公司交纳培训费500元,每月从工资中扣除,但公司从未对员工进行培训。同时还按“厂规”收缴了员工的身份证。1999年至今,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共计6个月。今年2月份,刘平看到企业前景不好,工资不能正常发放,提出离厂。企业以“违约”为由既不付工资也不退培训费和身份证。
点评:企业在合同期内共拖欠工资6个月,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因此刘平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的现象,这也是违法的。根据劳部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培训费的问题属于一种变相收取抵押金。劳部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金。”因此,刘平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无论违约责任在谁,抵押金都必须返还。对此,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诉。
我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除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扣留居民身份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身份证或拿身份证作抵押。在此给广大求职者提个醒,有这种行为的用人单位,大多是违法运作或不可靠的,求职者最好“敬而远之”。如果用人单位强行扣押证件,劳动者可到公安机关举报。 ■朱西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