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一名因工致残的女工因怀孕而被单位“准”了“长假”。这位在家待了近两年的女工不得不多次向厂方要求:
我要上岗
女工胡潇是一名因工致残者。一年多前,因为怀孕,她被单位“准”了一年的“长假”。在休“长假”期间,她多次要求单位安排工作岗位,均遭婉拒。面对自己的特殊情形,她希望厂方能切实地考虑一下她的合理要求。
胡潇是地处户县余下镇的秦川电站仪表厂的一名工人。1988年3月12日,她在冲床工作时被冲伤左手四指,后被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定为七级伤残。工伤治愈后,为照顾她,厂里安排她在技术部描图室工作。1999年6月,时已怀孕三个月的胡潇被技术部定为富余人员,被迫离开了工作岗位。从2000年3月22日到2001年3月22日,厂里又“准”了她一年的“长假”。在这期间,她多次要求上班,可厂方以技术部已解散、尚无合适岗位为由予以拒绝。今年3月22日“长假”期满,胡潇又一次提出上班要求,可希望仍然落空。她认为,自己因工致残,已部分丧失了谋生能力,可现在厂方的做法又无形中剥夺了她的劳动权利。况且,自己应享受的工伤伤残补助,也多年来未得到落实。在家里待了快两年的胡潇,每月仅能领到200多元的“标准工资”,生活上、精神上都十分痛苦。
对胡潇所反映的问题,厂方自有一番解释。为了“照顾”孕期和哺乳期的胡潇,厂里安排她休了“长假”,既非“下岗”,也不是“待岗”。在休“长假”期间,她一直享受着“标准工资”,而厂里只有上岗职工才能拿到“岗位工资”,因此胡潇在经济上并没有受什么损失。至于她的工作问题,因暂无适合她的岗位,目前还没法安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厂方表示对胡潇的合理要求将尽快予以考虑。作为一名因工致残、又在孕期被迫离岗的女工,胡潇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保护。面对胡潇合理且正当的要求,尽管厂方已表了态,但如何真正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切实兑现承诺,尚需拭目以待。
■本报记者 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