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1年03月30日
维权之页
03

哺乳期内对劳动合同到期有何规定

百事通先生:

我爱人是部属某企业的职工,1999年3月进入了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去年10月生小孩,现在小孩还在哺乳期。但是目前她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单位要给办理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手续。我们觉得单位这样做不妥,请问国家关于女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有无特殊规定?

汉中 佟鑫

佟鑫同志:

你提出的问题,是关于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是终止还是延续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应延续到哺乳期结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根据国家这一规定,你爱人所在的单位在其哺乳期内办理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手续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百事通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