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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4月24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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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可参加集资建房?

百事通先生:

我们厂目前正在搞集资建房,这本来是件好事,但厂里有些做法实在令人气愤,厂里明文规定,参加集资建房的必须是已婚且在企业工龄满10年以上。我今年已满34周岁,在企业的工龄也有12年,但因为未婚却被企业列为不能集资建房者,请问,企业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汉中 强华

强华同志:

对你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你们单位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女年满30周岁,男年满32周岁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你已年满34周岁,且工龄已满10年,应该参加单位的集资建房。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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