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胜诉裁决书语焉不翔实 厂方钻空子法院难执行
病残职工王某欲哭无泪
西安一纸袋厂职工王某真是到了欲哭无泪的地步,拖着病残的身体奔波了数月,得到的却是一纸措辞含糊执行不下去的仲裁裁决书,他的合法权益反倒因这份胜诉裁决书被搁到一边去了。
王某是1986年在工作中受伤,脾全部切除,肝部分切除,经西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五级。由于本人身体状况已无法从事企业安排的工作,只能靠每月200多元的伤残抚恤金维持生活。因企业效益欠佳,从1999下半年开始,王某那点微薄的伤残抚恤金也得不到保证,医药费更是无从报销。
没有生活保障,王某只得将厂方诉至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经过几个月来来回回地奔走,终于拿到仲裁裁决书,但裁决的结果却是:“被诉人应尽快克服困难,补发申诉人2001年1月前的伤残抚恤金并按规定报销药费……从2001年2月起,被诉人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尽量按月支付申诉人的伤残抚恤金。”其中几处用了不确定词语,“尽快”、“尽量”,还有劝说之类语句如“克服困难”、“有能力的情况下”等,且未说明至关重要的具体执行时限。
厂方接到仲裁裁决书后,未上诉,但也未执行。他们采取了拖的办法,反正裁决书中没有具体执行时限,也不算不履行裁决。王某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不予执行,理由是裁决无具体执行时限,根据高院有文件精神没有具体时限的判决和裁决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书,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裁决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决定,它反映了仲裁机关的决定。裁决书在内容上要求全面、准确,尤其是仲裁结果应写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案件处理的决定和仲裁费用的负担,要用肯定的、明确的和不附条件的语言表达,确切地指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然而,在现实中,不知是疏漏还是其它原因,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语焉不详,像“尽快克服困难,补发……”“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尽量按月支付……”等等这类带有附加条件的裁决,使当事人在胜诉的同时,应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也化为乌有,这些语言也是法律文书中所不允许出现的。如某厂几名女工,因丈夫离职而受“株连”待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求厂方立即纠正,厂方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待岗处理不属劳动争议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有关部门解决。几名职工到法院问了几次,有关部门是谁?法院也答不上来。姑且不论裁定结果是否正确,就其裁定书语言来说很不规范,将职工推向了状告无门的境地。
法律文书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其语言一定要规范、准确,否则将会给当事人带来无穷后患,使法律公正的天秤发生倾斜。
■本报记者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