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1年05月22日
维权之页
03

担保仅为四百元 扣发工资达四年

惠志超状告单位得到法律支持

本报讯 担保仅为400元,却被单位扣发4年多的工资,这是陕西省人民医院职工惠志超遭遇之事,不过最终他还是得到了法律支持。

1995年12月14日,山西籍病人李德全入住陕西省人民医院肿瘤科治疗。1996年1月9日,因医疗费不足,应其家属请求,该科主任惠志超给该院记帐处写了内容为“请先给记帐,近1—2天款到”的字条。同年3月6日,李家属再次请惠志超为其写条拿药。惠又向记帐处写了“李德全病情较重,请记帐,款一周内交清;否则由我负责,惠志超6/3”的字条。当日李用去医疗费400.5元。同年4月18日,李出院时实欠37188.28元。记帐处未向惠告知欠费情况。嗣后,陕西省人民医院催惠追李德全欠费未果,于同年8月至2000年11月陆续扣发惠工资8588.30元,惠诉至碑林区法院,要求判决陕西省人民医院归还扣发其之工资及利息,报销其义务为该院追款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270元等。

法院一审认为,惠志超1996年3月6日给记帐处所写之条据,具有担保性质,但应以李德全当天花费之医疗费数额为限,陕西省人民医院超出范围扣押部分应予返还;因1998年1月该院扣惠志超工资之款已超过应担保之范围,故惠志超前往山西催款之住宿、交通费应由陕西省人民医院赔偿。遂判决:陕西省人民医院停止扣发惠志超的工资,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所扣发惠2000年11月前之工资8187.30元;赔偿惠志超住宿费、交通费270元。省人民医院不服,以其是依据本院规章制度对其内部职工进行处理之管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为由,向市中院提出上诉,被中院依法驳回。 ■本报记者 邰荣军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