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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5月22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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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解除劳动关系

缘何一胜一败

58岁的毕某,在某国有企业工作。尽管企业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但长期与他存系着事实劳动关系。前几年企业开办“三产”,派毕某去当“三产”的总经理。去年初,因厂里对毕某的工作不满意,撤消了他在“三产”的总经理职务。

毕某被撤职后,厂里也没给他安排新的工作,毕某就呆在家里。让他感到意外的是,几个月后,厂里突然说他一直不上班,属于自动离职,并作出了与他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毕某对此决定不服,与工厂打起了劳动争议官司。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法院均认为,毕某不上班是工厂没为其安排工作造成的,责任不在毕某。工厂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判定毕某胜诉,要求工厂与毕某恢复劳动关系,同时,判令双方应尽快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判决生效后,工厂起草了劳动合同书,主动与毕某联系,多次约他到厂里,商量劳动合同条款。但毕某始终以给他安排的工作岗位不合适、工资待遇低为理由,拒绝与厂方签订劳动合同。工厂请出厂工会和区法院来调解,毕某也不接受,坚持拒签劳动合同。并扬言,只要不给他安排一个令他满意的工作岗位,他就不会到工厂来上班。后来,工厂给毕某下了最后通牒,并按有关程序,将通知书送达毕某本人,毕某对此仍置之不理。

最后,工厂再一次作出了解除毕某劳动关系,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毕某不服,再一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让毕某想不到的是,这次仲裁委员会判毕某败诉。仲裁庭认为:工厂对毕某的第二次处理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不妥之处。

点评:两次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为什么会一胜一败呢?这是有个道理在里面的。

在经过第一次劳动争议案件胜诉后,申诉人毕某认为,《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的。他与工厂的这起劳动纠纷,既然第一次他已经胜诉了,那么以后无论再打多少次官司,他都会是赢者。基于此,他不再学习劳动政策法规,认为企业调整自己的工作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固执地认为《劳动法》是向着劳动者的。

这家工厂在第一次败诉后,分析了败诉原因,树立了劳动保障法律意识。当毕某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时,工厂按照当地劳动政策关于“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工会调解,仍不签劳动合同的,企业可解除劳动关系。由于职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规定,对毕某按自动离职进行了处理。处理决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有理、有利、有节。可以说,工厂的胜诉看似意料之外,实在情理之中。

在此,笔者提醒劳动者,当企业依据法律纠正自己的错误后,劳动者应依据法律审视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不可盲目地认定企业的做法就是不对的,避免陷入“有理变无理”的尴尬境地。 ■钟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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