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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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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受理的范围

劳动争议发生后,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都可以申请调解和仲裁的。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四项: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这是比较常见的劳动争议。根据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企业辞退职工包括因违纪被企业辞退的职工和按照国家和地方劳动法规规定的因其他原因予以辞退的职工。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这是一类因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发生的争议,其前提条件是国家有规定。这些规定包括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时,按照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解释,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类奖金、津贴和补贴;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包括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培训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含转岗)的职业技术培训,包括在各类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职工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等)和各种职业技术训练班、进修班的培训及与其相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的规定,各项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规定等。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按照劳动部的解释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以及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另外,职工从事业余兼职、退休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的聘用合同履行争议,若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也属于受理范围。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这类争议必须在法律和法规有明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情况下,方可列入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受理的范围。

另外,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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