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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6月19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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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近日发文

国有骨干企业领导人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

本报综合消息 中组部和中央企业工委近日发文要求,在中央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管理人员中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

文件要求,企业领导人员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四)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程序进行。

文件规定,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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