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这一切到底“误”在何处
一起普通的经济仲裁案件,由于仲裁机关所作的补充裁决涉及到另外几项具体实体内容而使事情复杂化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裁决内容中存在着“执行标的不清”、“执行标的内容相差很大”等问题,以及两次裁决应否属于同一案件等困惑。目前,法院的执行工作又引起了“异议”与“麻烦”。那么——
7月5日,本报刊发了题为《法院执行是否有误?被执行人为何连呼冤屈》的报道,报道了泾阳县法院在执行一起经济纠纷案时所招致的“异议”。泾阳县法院对案件的执行,依据的是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一份仲裁裁决。但据记者了解,早在执行之初,泾阳县法院就认为那份仲裁裁决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那么,仲裁裁决究竟有没有“问题”呢?事情的来龙去脉又是怎样的呢?为了弄清事实,近日冒着炎炎烈日,记者又赴华阴、大荔等地作了进一步的采访、了解。
终局裁决 又出补裁、补正
1998年6月,浙江瑞安人张文斌和江苏常州人周晓风联合承包了大荔面粉工业有限公司的编织袋车间,周晓风为承包方代表人。此后,张、周二人发生了经济合同纠纷,周晓风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西安仲裁委员会华阴工作站受理了此案,由首席仲裁员陈大勇和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审理。
1999年6月28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华阴工作站作出西仲阴裁字(1999)第20号裁决书,裁决张文斌给付周晓风1999年4至6月份工资16500元,并偿付违约金1万元。同时明确“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但到了2000年1月18日,仲裁委华阴工作站又对(1999)第20号裁决书作出了补充裁决,主要内容为:张文斌“应按原清单完好(达正常使用状态)返还周晓风固定设备及流动资金2万元,付给周晓风1999年7月至2000年元月工资4.2万元”。
同年9月22日,仲裁委华阴工作站又作出了一个“关于西仲阴裁字(1999)第20号裁决的补正”,补正内容为:
“原清单”是指1998年12月9日的固定资产投资清单及1998年9月13日的固定设备移交表。
“达正常使用状态”是指返还的设备能够正常使用。维修费用由张文斌承担。
一份普通的经济仲裁,却既出补裁,又作补正。恰恰是这补裁、补正使事情复杂化了。因为裁决针对的不过是两万来块钱的工资与违约金,而补裁、补正涉及的却是价值几十万元的固定设备。
仲裁委华阴工作站站长孙智法再三向记者说明:仲裁裁决针对的是张文斌与周晓风两人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并没有具体分割他们两人之间的财产。此案的首席仲裁员陈大勇于2000年11月间所写的一份书面材料也说明:张、周两人之间的设备没有分割。
孙智法说,仲裁裁决的正确表述应该是,张文斌应将固定设备返还给原承包经营负责人周晓风经营,至于张、周两人的财产归属问题,应通过另外的法律程序来解决。
依据仲裁裁决的补裁、补正部分,周晓风已将一部分巨额资产和设备接收管理,目前仍要求泾阳县法院对此案继续执行。
西安仲裁委员会华阴工作站作出补充裁决后,张文斌曾以补充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等为由,请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西仲阴裁字(1999)第20号补充裁决书。但西安中院认为补充裁决符合法定程序,遂于2000年3月22日驳回了张文斌的申请。
不过,作为此案首席仲裁员的陈大勇却私下里向记者坦言:这案子确实有不公的地方!
大荔法院:这案子疑点不少
周晓风与张文斌转包合同仲裁裁决执行一案,因所牵涉的资产和设备主要存放在大荔县面粉工业有限公司院内,故泾阳县法院于2000年2月18日委托大荔县法院予以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大荔县法院发现案子本身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的西仲阴裁字(1999)第20号补充裁决书所涉及的执行内容部分不清;裁决书所述“应按原清单完好(达正常使用状态)返还周晓风固定设备”,那么执行中如何达到正常使用状态,如达不到正常使用状态又如何处理?
二、裁决书所述协议是指谁与谁之间所签订的协议和何时签订的协议不清。
三、西仲阴裁字(1999)第20号裁决书对双方当事人的工资和违约金进行了裁决,但补充裁决却涉及到另外几项具体实体内容,那么,第二份裁决能否称为补裁,两次裁决是否属于同一案件?
四、申请人周晓风与仲裁机关所指的执行标的相互矛盾,而且执行标的内容相差很大。仲裁机关所指的清单上仅仅是不足10件的大小设备,但申请人所指的清单,除了申请人个人的财产设备以外,还包括有被执行人张文斌的个人财产,且还包括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以前合伙经营当中所建的厂房和一部分原料。
抱着对当事人合法权益负责的态度,大荔县法院多次就执行当中的有关问题书面函告泾阳县法院,但泾阳县法院的复函一直未予明确答复。
2000年6月5日,泾阳县法院就执行周晓风与张文斌仲裁裁决一案中的有关问题书面请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泾阳县法院也认为西仲阴裁字(1999)第20号补充裁决书存在以下问题:
一、裁决书中所述协议不清;
二、裁决内容中的“原清单”指哪一份清单不清;
三、所谓“正常使用状态”意思不清;
四、补充裁决涉及到另外几项具体实体内容,故第二份裁决能否称为补裁?两次裁决是否属于同一案件?
然而案件执行当中碰到的问题一直都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2000年7月28日,大荔县法院以“执行标的仍然不明确”等为由,向泾阳县法院提出“退案函”。8月16日,泾阳县法院在未明确答复大荔县法院以前提出的有关问题的情况下,再次委托大荔县法院对案件继续予以执行。9月22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华阴工作站对西仲阴裁字(1999)第20号的补裁内容作了一个补正,说明了“原清单”的所指与“达正常使用状态”的含意,但法院的执行法官认为一些有关问题并未根本解决,补裁内容既然涉及到巨额资产的返还,那么仅仅作出一个补充裁决是否妥当呢?
10月23日,咸阳市中院委托渭南市中院指令大荔县法院代为执行。11月6日,渭南市中院遂指令大荔县法院代为执行。
在此情况下,大荔县法院依据西安仲裁委员会所作的西仲阴裁字(1999)第20号补充裁决书的裁决内容和补正内容,按照仲裁机关所指明的“1998年12月9日的固定资产投资清单及1998年9月13日的固定设备移交表”中所列的设备,已于2000年11月底以前将设备返还给申请人周晓风经营。
今年5月,泾阳县法院在就周晓风与张文斌转包合同仲裁裁决一案的继续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了泾阳瑞秦塑料编织有限公司的财产,结果引起一片“异议”。(详情可参阅本报7月5日的相关报道)
大荔县法院执行庭庭长郑效林对记者说,这案子本身有很多疑点,如果有问题,那问题的根子一定出在仲裁裁决上。
日前,记者见到了案件当事人之一的张文斌。满面戚容的张文斌说他“很冤屈”,但他同时说,他已委托了律师,准备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自己的问题。我们相信,维护公正的法律必定会还当事人一个公正。 ■本报记者 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