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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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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女民工在工地摔伤造成伤残,劳动仲裁认为伤残者应享受工伤待遇,但她的诉讼请求又被初审法院驳回。这一事例,对如何调整劳动法律体系与民事法律体系的关系,真正依靠法律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留下了值得探讨与思考的话题——

在工地摔成伤残究竟谁该赔偿

三年多前,靳敏红在杨凌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分公司所属的工地上回填地沟时不慎受伤,造成胸椎压缩性骨折。为了要求支付医疗费、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她将杨凌建筑公司和工地回填土方工程的承包人一并推上了劳动仲裁席。但是劳动仲裁胜诉的靳敏红,却在法院初审中遭到败诉。法院判决驳回了靳敏红要求杨凌建筑公司予以工伤赔偿的诉讼请求。这样,在工地工作中受伤的靳敏红将得不到有效的经济补偿。为了自己的权益,靳敏红不得不提起上诉,以期望通过法律实现公正。

1997年3月1日,西安市灞桥区村民靳敏红受工程承包人雇用,在杨凌建筑公司第三分公司所属的西安煤炭卫生学校工地回填地沟。3月11日下午,靳敏红拉架子车经过工地临时搭建的木板桥时,因木板突然断裂而摔入了3米多深的地沟,造成胸椎压缩性骨折。1998年6月24日,西安市临潼区劳动局鉴定这次摔伤事故为因工负伤。1999年3月10日,西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靳敏红伤残等级为八级,属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而1997年1月26日,杨凌建筑公司第三分公司将西安煤炭卫生学校工地的回填土方发包给了杨凌区李台乡人杨再兴。3月1日,杨雇用靳敏红等6人在工地工作,并签有“安全协议”,11日,靳即在工作中摔伤。靳敏红受伤后,杨凌建筑公司第三分公司替杨再兴给伤者垫付了部分医疗费。

为了取得经济补偿,靳敏红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将杨凌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列为被诉人,杨再兴列为第三人。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被诉人是国有性质的企业法人,应在建筑施工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转包中的法律规定,但其与第三人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却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三人与申诉人等6人所签订的“安全协议”也与国家的有关法律相悖。根据原劳动部劳办发(1994)109号文件《关于如何确认临时用工主体的复函》的规定,第三人和被诉人应承担的责任是明确的,并应按照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申诉人的相关保险待遇。此外,仲裁委还认为,由于第三人系自然人,无法安排申诉人的工作,故申诉人还应得到陕西省劳动厅陕劳发(1997)232号文件《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一次性就业补助待遇。

1999年3月31日,西安市劳动仲裁委作出如下裁决:第三人杨再兴支付申诉人靳敏红治疗工伤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共计199.7元,支付工伤津贴5854.32元,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08.16元。第三人杨再兴确实无力支付时,由被诉人杨凌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对这份裁决,杨凌建筑公司感到不服,起诉至西安灞桥区法院。认为自己与靳敏红没有建立任何劳动合同关系,靳也不是本单位的职工,因此不承担靳敏红工伤赔偿的连带责任。

灞桥区法院认为,第三人杨再兴系自然人,不具有个体经济组织责任人的身份,但其作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与杨凌建筑公司第三分公司签订的回填土方“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靳敏红口头受雇于第三人,与杨凌建筑公司不发生任何关系。法院认为,第三人杨再兴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靳敏红在第三人处劳动发生人身损害不属《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属于一般侵权纠纷案件。靳敏红不是杨凌建筑公司的职工,与杨凌建筑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杨凌建筑公司对靳敏红的损害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今年6月12日,灞桥区法院作出了驳回靳敏红要求杨凌建筑公司予以工伤赔偿的诉讼请求。

面对与劳动仲裁裁决截然不同的法院判决,靳敏红深感困惑。三年多来,无论肉体上、精神上她都承受了巨大的痛苦,而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仅意味着她将得不到任何有效的经济补偿,也意味着三年多来她一系列的努力上访、奔走诉讼都不过是一场徒劳。

靳敏红说,仲裁裁决认为杨再兴与杨凌建筑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违法”,但法院却认为“合同”有效;对自己在工作中造成的伤残,有关部门已认定为因工负伤,可法院却认为是“一般侵权”,所有这些结论差距太大,真令人糊涂。靳敏红认为,依据原劳动部劳办发(1994)109号文件和劳办发(1993)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非法使用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非法使用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所以,自己要求杨凌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

为了讨一个公正的、有说服力的结果,靳敏红已向西安市中院提出上诉。她相信法律最终一定能维护一个劳动者的切身权益。

■辛国强 赵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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