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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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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福利企业之名 六年拒缴税款

洋县判决一起偷税案

本报讯 洋县第一黑米饮品厂借社会福利企业之名,长达6年拒缴国家税款。近日,该企业直接负责人和法人代表张某夫妇以偷税罪被依法惩处。

1992年,陈某同其丈夫张某租赁承包了始建于1989年的原酉水区经委罐头厂,陈任法人代表,与其丈夫共同经营。当时,该厂属一家残疾人福利企业。1995年,该企业更名为洋县第一黑米饮品厂,主要生产低度黑米酒、黑米饮料及罐头,厂内也断断续续地使用着5名残疾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张某夫妇以社会福利企业属免税企业为名,长期采用不设帐,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等手段,拒不缴纳税款。依据省税务局[1990]19号《关于重申对民政福利企业有关税款政策的通知》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凡是享受免税照顾的福利生产企业,出包给个人经营的,应取消减免税照顾。税务人员多次上门解释有关政策并书面通知催收,但张某夫妇置若罔闻,累计6年拖欠偷逃税款达3万余元。在取得确凿证据后,由检察院批准,依法对张某夫妇逮捕。今年7月6日,经洋县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张某夫妇及其所经营企业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二0一条、二百一十一条及三十七条规定,以偷税罪论处。判处洋县第一黑米酒厂缴罚金21531.44元,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零六个月执行,张某免于刑事处罚。 (刘齐轩 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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