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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8月21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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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广告费可突破2%

本报综合消息 国家税务总局8月13日发布了调整部分行业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消息,这意味着对企业广告费用支出的限制有了松动。

据悉,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其中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但这个办法出台后,引起了争议。不少人士认为,2%的限制有点太死。目前媒体的广告主要是药品、食品、房地产、通信、日化、家电等,这些行业的广告投入一般都超过2%。此外,不同行业的企业、企业发展的不同时期,对广告投入的需求也是不同的,不加区分地实行一刀切政策,不利于企业的成长和发展。

从国家税务总局此次调整的内容看,对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信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放宽了广告支出限制,允许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对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允许5个纳税年度内广告支出据实扣除。此外,允许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在拓展市场的特殊时期,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韩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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