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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9月03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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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县蔬菜公司党员职工深感困惑:

换届选举未进行书记人选怎已“审定同意”?

7月初,凤县蔬菜公司党支部收到了凤县商业总公司党委的一份文件。在这份“关于×××等同志任免职务的通知”的文件中,有一长串的任免名单,其中列明“李××同志为蔬菜公司党支部书记”。正是这份文件,让蔬菜公司的党员感到很是困惑。

凤县商业总公司党委是于今年4月18日作出这份凤商党发[2001]26号文件的。文件中称:“根据县委(99)42号文件安排,依据县委组织部(99)74号、78号文件批复,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基层各党支部都按期进行了换届选举”,于是“经总公司党委审定”,同意“李××同志为蔬菜公司党支部书记。”让蔬菜公司的几名党员不解的是,蔬菜公司党支部根本就没有进行换届选举,甚至李××任支部书记的近三年来,党支部连一次会都没有开过,“按期进行了换届选举”之说从何说起,李××又是被谁再次选为支部书记的呢?

据悉,1999年11月2日,凤县商业总公司党委作出了题为《中共凤县商业总公司委员会关于商业系统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安排意见》的凤商党发[1999]32号文件。文件根据凤县县委(1999)42号文件批转县委组织部《关于城镇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以及《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商业系统的实际,对这次换届选举工作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与要求。然而,在蔬菜公司党支部并没有进行过换届选举的情况下,商业总公司党委“审定同意李××同志为蔬菜公司党支部书记”,这就不能不让蔬菜公司的党员和职工大惑不解了。

蔬菜公司的党员认为,《党章》明确规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由上级党组织批准”,“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是党章赋予党员的神圣权利。而且商业总公司党委的凤商党发[1999]32号文件《关于商业系统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安排意见》中也明确规定:“按程序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完成换届选举的各项任务。总公司党委将各支部党员大会和党委召开的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结果报县委组织部批复。”因此,对商业总公司党委未进行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就“审定同意”支部书记人选的做法,蔬菜公司的党员不仅深感困惑,而且希望商业总公司党委能对此作出应有的答复与说明。

■本报记者 辛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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