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害了怎么办
为配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妇联最近在全省开展地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检查活动,应用人单位和广大读者的要求,本报已先后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规与监察处联合举办了三期“劳动保障法规、制度有关知识系列问答专栏”,现将劳动保障法规知识问答第四期《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害了怎么办》予以刊发。
1、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害了怎么办?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依法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超时加班加点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作出处理,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也可以就与用人单位产生的劳动争议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什么是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与职工(含帮工)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劳动纠纷。
我国的劳动争议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非对抗性人民内部矛盾,完全可以运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妥善解决。
3、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有哪些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7条、第12条及第30条的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4、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如何按法定程序加以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尽量协商解决,也可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还可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是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未经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目前我国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从争议标的上看包括:(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六)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七)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八)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九)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6、当事人如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于《劳动法》已将申诉时效规定为60天,所以目前仲裁申诉时效应按60天执行。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三)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申请书内容有欠缺的,当事人可在仲裁委员会指导下进行补正,并在申诉时效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
7、对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哪些?
根据《劳动监察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的权利包括:(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进入有关单位进行检查;(二)在必要时,可向单位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指令书》,并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或《指令书》之日起十日内据实向劳动监察机构作出书面答复;(三)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承担的义务包括:(一)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向他人泄漏案情及企业有关保密资料;(三)为举报者保密。
9、对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怎么办?
根据有关规定,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原决定的执行。
10、对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曙光 郭春霞 杨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