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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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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蝉脱壳妄图逃债人大监督挽回损失

眉县一私营企业主庞某向信用社贷款40万元后,逾期后不归还贷款本息,以离婚为手段,金蝉脱壳,转移财产,妄图逃废信用社协助信用社追回了部分损失的贷款。

1997年4月30日,眉县私营企业主庞某用本人的一栋私房房产证作抵押,在眉县汤浴信用社贷款40万元,期限一年。依照规定,借贷双方在眉县房管所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并在眉县公证处作了赋予强制执行的公正证明。鉴于庞某逾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信用社于1998年12月23日向县法院出具庞某抵押的房产证和县公证处的公正证明,申请对庞某抵押的房产强制执行。县法院立案受理,并收取了执行费。时隔几月,庞某前妻陈某持两人离婚证明向县法院起诉庞某侵权。县法院据此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庞某在信用社贷款所作抵押无效,作抵押的房产归庞某之妻陈某所有,并向县房管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庞某作抵押的房产证收回注销,把房产过户给陈某。嗣后,县房管所照此办理。陈某又在房管所将此房产出售过户给第三者,致使信用社40万元的贷款抵押物流失,贷款被悬空。

眉县信用联社和汤浴信用社见状心急如焚,多次找执法部门反映,终于引起县人大的重视,查清了庞陈两人为了逃债将离婚时间向前推了一年的事实真相。原来为庞陈两人办理离婚证明的镇政府民政干事张某是1998年3月调入任民政干事的,而办理离婚证明的时间被提前到了1997年4月10日。显然离婚时间是在贷款之后,这样原来的贷款抵押手续就合法有效。

查清了实事的真相后,在县人大的监督下,县法院已将庞某用转移信用社信贷资金购买的一辆汽车扣押变卖,为信用社挽回12.5万元贷款损失。并将庞某依法拘留。 ■刘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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