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本报曾报道的西安市轻工业研究所与该所职工王志韬关于公伤待遇争议一案,近日已由西安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依据陕人险发(1993)22号及西安市财事(1996)389号文件等条款的有关规定,裁决撤销轻工业研究所所作的《关于王志韬同志公伤待遇问题的决定》,同时裁决轻工业研究所安排申请人王志韬适当工作。另外,还裁定轻工业研究所支付王志韬伤残保健金、工资级差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本报记者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