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代主席”应当休矣
编辑同志:
工会主席必须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这是《工会法》中明文规定的。但近几年在一些基层单位却出现了违反《工会法》的所谓“代主席”的情况。那就是,由于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工作出色,光荣提拔,而此时有关部门不是及时组织会员民主选举新的工会主席,而是照顾某人的情绪,给予安慰的提拔,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任命某人为工会代主席(或副主席),让其享受中层干部的待遇。而此“代主席”,一代就是数月甚至半年一载,而后,再组织所谓各会员代表团团长象征性地选举一下,代主席的“代”也就摘去了,堂而皇之地成为工会主席了。
这种违反《工会法》任命代主席的做法引起职工的不满,会员在工会工作上与工会代主席也有抵触情绪,影响了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少民主意识较强的职工说,在我国各项法律已日益健全,这样做不是领导不懂法,就是其没有民主意识。因此,笔者认为,有关领导必须加强学习,了解与掌握法律知识,认真依法办事,真正做到有法必依,“代主席”的做法应当休矣。
■李润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