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1年09月25日
维权之页
03

惊闻“大事故不出厂”

前不久,笔者在一个企业安全会上听到该厂长讲:“小事故不出车间,大事故不出厂。”

7月17日,广西南丹县下拉甲矿区发生特大矿难,矿主黎东明一方面招集死难者家属好吃好喝一番,每人发给5万元,条件是绝对不能将此事说出去。

据《陕西工人报》9月13日载,岐山县岐星建筑公司工地发生一起死亡事故,然而该工地竟被评为市级“文明工地”。为保住荣誉,公司上下竟编织铁网,隐瞒事故真相。

类似的事情不胜枚举。

按照国务院1991年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并由这些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确定事故责任。显而易见,那种隐瞒不报,是违犯此规定,法所不容;另外,也是拿人的生命和国家财产当儿戏,情理所不容。 ■冯燮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