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不开旁听证明侵犯名誉权吗
本报讯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单位未给个人开具旁听人大常委会议证明而引发的名誉侵权案,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袁某的诉讼请求。
2001年3月,西安铁路分局西安机务段退休工人袁某在媒体上看到了“省人大常委会邀您去旁听”的一则声明后,他根据声明中要求旁听的公民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单位介绍信去报名的条文,到单位行政办要求开介绍信去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行政办认为袁某有过激行为,未给其开介绍信,并将情况向办公室内的其他人员作了介绍。袁某遂产生不满,认为单位行政办主任的行为影响了其参政、议政的权利,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于是将单位行政办主任告上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袁某承认在1984年确实有过自焚的想法,但认为其是十几年前的事,也并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法院则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单位行政办主任,依照职权范围对袁某进行审查,并向有关部门及个人介绍袁某个人情况,不存在虚构或编造与事实情况不符的事实,并未侵犯其名誉权。袁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袁某要求单位办理旁听事宜,不属于民事调理范围,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