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人喝酒伤人 付了餐费付药费
□文/刘萍
刘敏与郭龙是同一车间的同事,平素关系尚可。今年四月,郭龙买彩票中了二等奖,高兴之余,邀请车间的同事在当地最好的餐馆摆了二桌,热热闹闹地喝起了酒。刘敏不胜酒力,见势头不对,中途就想脚底抹油,先走一步。但正喝得高兴的郭龙一把扯住了刘敏,说,你这不是看不起我吗,不许走,咱们不醉不归。刘敏抹不开同事间的面子,只好硬着头皮继续喝,孰料,没一会儿,刘敏就人事不省,被同事们送进了医院。经检查,系重度酒精中毒,一番检查、洗胃等之后,应医院要求,刘敏住院观察了几天,总共花去了医疗费三千余元。又受苦又花钱的刘敏一怒之下,将郭龙告上了法庭,要求郭龙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龙请刘敏喝酒虽无恶意,但毕竟给刘敏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因双方均无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判决郭龙在十日内补偿刘敏二千元;诉讼费140元各承担一半。
法院之所以作出此番处理,是基于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一项民事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人们一直较为熟悉的只是过错原则,对公平原则了解不多。所谓公平原则是指公道合理,其中就包括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一般是有过错才承担;一方过错则单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各自相应承担;双方都无过错可合理分担。公平原则是过错责任的重要补充,郭龙基于此而承担了刘敏的部分损失,也算是给了他一个教训,提醒他即便娱乐也要注意分寸,以免乐极生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