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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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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两次 早退一次

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贾秦科因在两天内迟到两次、早退一次,被所在单位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为此,他感到非常困惑。

据贾秦科讲,他在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科技产业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产业园管办)下属的建设开发公司上班。6月5日,他随所在公司去西宁旅游,于12日返回。返回后他与其他几个同事都患了感冒。6月13日,贾秦科按时上班。14日上午10时多,正常上班的贾秦科感到头痛厉害,便去找领导请假。但因公司负责人外出,请假未果,只好坚持到中午下班。当日下午2点,贾准备到医院看病,在家中给单位打电话请假,但无人接听。他就诊后返回单位时,已是下午三、四点。翌日上午10点左右,因手机欠费停机,贾准备去交电话费。便找经理请假,看到经理正在与人谈话,于是没有打招呼就与另一同事离开了。下午经理找到他说:“怎么回事,看你以后改得了。”

贾秦科对记者说:“我当时真是搞不明白,改什么?有病不能看病,还是没有打招呼?”

6月21日,贾秦科收到了产业园管办所作的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贾秦科拿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合同指给记者看:“……职工迟到、早退、脱岗每次罚款10元;旷工1日扣发当月全部考核工资;旷工2日停职检查;旷工3日除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还有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件》规定,职工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累计30天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贾秦科说,根据这些规章制度和法规,自己的行为并未达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地步。处理决定没有依据有关规定或法律条文,这对职工来说很不公平,而且损害了自己的劳动权益。而且从处理程序上来说,单位也没有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告知程序,而在不到一周的时间内就匆忙做出了处理决定。

7月26日,贾秦科一纸诉状将产业园管办告到了西安市新城区法院。

产业园管办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对国有企业规定的,而我们单位的职工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签订了合同。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那么允许另一方解除合同。而且对贾秦科的处理也是慎重的,经过了3次会议讨论。单位也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一个职工,绝非因这件事情就解除与贾秦科的劳动合同。

劳动部门有关人士说,企业在处理职工时,必须依据《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及国家的配套法规、政策。对职工的处理决定必须有相关的依据。如果确违反劳动纪律具体规定的,企业要提供相关的依据,并且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吻合,不能随意对职工进行处理。

对于此事的进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本报记者 邰荣军 通讯员 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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