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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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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应严把加班关

近段时间在一些企业中听不少职工呼吁:工会应严把“加班关”。笔者认为,职工的呼吁很有道理。

如今一些企业的加班确实多矣。笔者经调查发现,有的企业以“抢季节,创效益”、“客户催得紧”等为借口逼迫职工加班;有的以“完成全年生产任务”、“实现全年奋斗目标”等为理由强迫职工加班;还有的什么借口、理由都不要,想加班就逼着职工加班。在发放“加班费”这个问题上这些企业又是怎样做的呢?有的企业想怎样给就怎样给;有的干脆以加“奉献班”、“爱厂班”、“义务班”为由分文不付。而一些企业工会是如何对待“加班”这一问题的呢?有的因“控制”不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三缄其口,听之任之;还有的甚至与行政一个腔调,把“劳动竞赛”当作“筐”,把各种名义的“加班”往里装……

这种状况是极不正常的。《劳动法》第41条、42条规定:除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它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紧急处理,或因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而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急时抢修的加班外,用人单位因生产需要加班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而且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须延长加班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加班费的计发,《劳动法》第44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所以笔者认为,职工应该为企业着想,为企业出力做贡献。但企业也应为职工的身体健康着想,要控制加班时间、强度,还要按规定计酬,不得以加班为由损害职工的利益。而作为企业工会,则应明确自己的职责、身份,要依法办事,严格把好“加班关”,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谭贤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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