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一份迟到的处理决定
“3年前,单位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就对我做出了自动离职的处理,直到今年10月17日在我的要求下单位才将处理决定的复印件给了我,致使劳动仲裁失了时效,我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余志华手拿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时对记者说。
据年过半百的余志华讲,他是陕西电子大厦的职工。1992年至1996年两次被借调到珠海市一公司工作,1996年1月回电子大厦报到上班,但此时单位领导班子已调整,他向新来的领导要求安排工作。接待他的领导说:“现市政在修东二环路,大厦已由中国电子进出口陕西公司承包经营,且大厦已开始改建重新装修,所有职工放假,暂时无法安排你工作,以后再说。”
在以后的2年多时间里,余志华不断找单位领导,但他们均说已无岗位安排。今年9月余志华再去找单位领导时,大厦办人事部门才告知,单位已于1998年4月23日以陕电厦字(98)009号文件将他“按自动离职处理”了。
记者在该文件中看到“余志华在第二次被借调走时,单位领导只准其一个月假,一个月后该同志未归,也未办理请假手续,同意该同志停薪留职,但该同志至今未办理任何手续,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对余志华按自动离职处理。
对此文件余志华认为,当时单位办公室主任对我说借调期为一年,而不是文件所说的一个月。对于办停薪留职一事,我曾多次找单位领导但均被无故推诿而无结果。但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单位于1998年4月形成009号文件后没有按法定程序送达本人,致使我被蒙在鼓里,浑然不知地过了3年,也使仲裁过了时效,剥夺了我本应有的知情权。直到今年10月17我与律师去单位再次索要009号文件时,才让我取走复印件,拒不给原件。
记者在采访电子大厦石姓副总时,该副总对记者说:“关于余志华的处理决定,我们于1998年作出后一直找不到他人,直到一个月后才找到他,但他拒不接收。他1996年回来后,一直在外打工,长期不回,单位为了严肃纪律才对他作出了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
对于单位的作法,余志华则认为国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关于“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体职工在规定时间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也规定,第十八条关于职工经常旷工,应给予批评教育,未对该职工进行教育便直接除名是不妥当的。而单位的作法明显与上述文件相悖。
目前,余志华已上诉至法院。孰是孰非,我们期待法律的裁决。 ■本报记者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