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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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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田”违约为何不承担责任

日前,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审结了一场颇有争议的官司,对因违约延期完成任务而拿不到劳务费的西安雨田房地产公司给予支持,判令西安子辰房产开发公司支付相关劳务费9.5万元。

1997年9月12日,雨田公司与子辰公司签订拆迁劳务协议,对子辰公司所拆迁地段60户住户进行拆迁,约定由雨田公司负责拆迁业务,遵照拆迁办拟定期限50天完成,拆迁劳务费为30.5万元,双方不得违约,否则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由于拆迁过程中遇到钉子户,该户于1997年12月29日进行了仲裁,随后又诉讼,1998年2月27日才执行完毕。待全部任务完成已是1998年12月份,雨田公司收到劳务费21万元。

子辰公司遂以超过拆迁期限违约为由将雨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逾期拆迁过渡费26.7万元。而雨田公司以子辰公司未如期支付劳务费为由进行反诉。当时雨田公司认为,自己未按规定期限拆迁完,应赔偿其损失,但损失费过高,因此应适当赔偿,劳务费对方则必须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拆迁劳务协议确切解释应为劳务协议,即子辰公司雇用雨田公司,工作50天劳务费为30.5万。但50天的期限不切合实际也没有科学依据,一旦进入仲裁和诉讼都有法定程序,而非双方可以先期决定的。因此依法判决该协议履约期限无效,对逾期拆迁雨田公司不承担责任,子辰公司拖欠劳务费9.5万元应及时支付。 ■宋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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