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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12月13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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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基本单位”和基本单位普查

国务院决定2001年开展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什么是基本单位?

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单位远比人们想象得要复杂。比如,有的单位是经过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能够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而有的单位仅仅是其内部的职能机构,本身不能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有的单位很大,是由若干个单位组成的,其内部有几十种,甚至上百种经济活动。有的单位却很小,其内部只有一种经济活动。有的单位地址位于一个地点,有的单位分布在不同的地点。有的单位是固定的,有的单位却是流动的。究竟什么是“基本单位”?国家统计局制定了与国际标准接轨的统一的单位划分标准。只有依据此标准划分的标准化单位,才能称作“基本单位”。

基本单位就是对若干标准化单位的统称。基本单位包括两类不同性质的单位:一是“法人单位”,一是“产业活动单位”,二者都有其具备的条件。通俗地讲,法人单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法人”的内涵相一致,与我们过去所说的独立核算单位相类似;产业活动单位是对法人单位内部按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性质和地点的不同而进行的细划。

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之间有非常密切的关系,一个法人单位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产业活动单位组成。如果一个法人单位由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组成,该法人单位本身也就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这类法人单位称单产业法人单位;如果一个法人单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产业活动单位组成,该法人单位则称为多产业法人单位。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其实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是对同一单位用两种不同的标准去认识。基本单位普查,就是对全社会所有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全面调查。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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