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在过道压死女童该当何罪
一司机在某企业家属楼之间空地上将一三岁幼童辗轧致死。但针对此案的审理却出现了很多争议,楼门空地是否属道路成为案件定性关键,究竟是构成过失杀人罪还是交通肇事罪,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清涧县双庙河乡一个体司机于1995年1月15日中午1时许,在其雇主家西安某农械厂家属院六、七号楼之间倒车。当时一三岁幼女在距车约30米的地方玩耍,司机由东向西倒车,小孩却由西向东跑来,当即被碰倒在地。司机听到有人喊“快挪车”,便继续向前开,车左后轮从小孩头部轧过,小孩当场死亡。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由司机负全责。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产生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司机构成过失杀人罪,理由是公交管(1991)第96号《公安部关于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与处理问题的答复》中“住宅楼群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而案发地点正是“某厂家属院六、七号楼之间”,不应属道路。
另一种意见认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停车场等供车辆通行的地方。”本案事发点不但是行人通行的途径,而且是机动车辆过往的唯一路径,显然属于交通道路范围。加之本罪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的司机,这也符合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认为司机的行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对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