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司法解释,对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此规定最为显著之处在于对法院收到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不属于该法院管辖的,决定退回检察院;按照抗诉书所提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住址无法找到的,法院应要求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协助查找;经协查仍无法找到的,决定退回检察院;抗诉书没有写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准确住址的,应要求检察院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明确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