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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1月16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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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员如何计发经济补偿金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家合资企业的员工,最近企业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我听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知合资企业员工如何计发经济补偿金,请您予以解答。

西安 吴霜秋

吴霜秋先生:

对你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多少,关键要看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年限越长(12年以内的),领取的补偿金越多。

合资企业中方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龄计算问题,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劳办发[1995]16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第2条第6款规定:“由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安排到合资、合作企业工作的中方员工,其连续工龄在原单位工作时间和在合资、合作企业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劳办发[1996]191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如何解释的复函》进一步明确指出:“这里的‘连续工龄’与《劳动法》第20条‘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含义相同。”此外,劳办发[1996]33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4条也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综上所述,合资企业的中方员工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员工原在中方单位的工作时间应当计作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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