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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1月18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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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轮岗制”是否与劳动法相悖

日前下峪口矿工会有关同志来信向本报反映:该矿由于人员多、包袱重,近年来为下岗人数逐渐增多。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保证女工的正常生活不受影响,矿上决定对在岗女工实行“四日工作制”及“轮岗制”,歇岗期间的女工由企业进行业务文化培训,不知这些做法是否与《劳动法》相悖?

对此劳动部门专业人士解释,相关劳动法规规定企业内部制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事项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企业可以就工作方式及计酬方式与职工进行协商。因此采取“四日工作制”和“轮岗制”,只要经职工同意且在工作时间及劳动强度上不与女职工劳动保护和相关工作时间规定冲突,企业完全可以采用。

应该注意的是,除在岗期间应及时按规定支付工资外,女职工在歇岗期间或培训期间亦必须按最低工资制度支付工资。按省上最新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韩城市应执行二类工资即最低工资标准为295元。

■章琦 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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