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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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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对破产国企职工基本医保作出规定

本报讯 日前,省政府以陕政发〔2001〕70号文发出通知,对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作出新规定。

通知明确,列入国家计划实施破产的企业,从依法破产终结之日起,应由管理机构负责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破产企业退休(含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人员的基本医保费,按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和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西安市为7%)计算,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

经费来源从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中,一次性拨付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足部分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分年度拨付到位,退休(职)人员按规定享受当地基本医保待遇。国家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还指出破产企业重组后,重新得到安置的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收购、兼并方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破产企业的退休(职)人员、重组安置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按统筹地区的规定参加大额的医疗费用统筹,享受统筹地区规定的特大病医疗待遇。 ■贾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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