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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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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通知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本报综合消息 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范围是200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通知指出,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水平,以2000年12月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不超过当地2000年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掌握。具体标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确定。各地在调整中要注意向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员倾斜,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过高的地区,调整水平要适当控制。

关于资金渠道问题,两部在通知中提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体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地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出现的基金缺口,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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