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三审三判房归男方无辜母女何处栖身
离婚后,过去夫妻共同购置的集资房究竟该如何分割?面对法院的终审判决,商州师范学校附属小学校医贾粉莲欲哭无泪。虽然法院判决女儿由她直接抚养,但却将夫妻关系存续时共同集资购买的住房判给了男方。这意味着贾粉莲母女将随时失去住所,无处栖身。
2001年盛夏,到省城四处上访的贾粉莲曾来过记者的办公室,哭诉了她的遭遇。2002年1月18日,雨雪霏霏,在商州市采访的记者再次见到了贾粉莲。时隔半年,那种将失去住所的威胁依然笼罩着这对无辜的母女。
据贾粉莲讲述,她于1986年5月与商洛某机关干部结合,婚后生有一女。起初两人感情尚好,但1994年8月以后,丈夫迷上了跳舞,开始彻夜不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1999年7月,其夫向法院起诉离婚。2000年4月14日,商州市法院作出(1999)商市法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其夫与贾粉莲离婚,其婚生女儿随贾粉莲生活,其夫每月付抚育费130元。法院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了分割,双方在地区教育局集资购买的一套3室1厅住房判归其夫所有,由其夫付给贾粉莲房款19900元,考虑到贾粉莲和女儿无房居住,准许由这对母女暂时居住。
由于一审判决实际上取消了女方对住房的永久性居住权和使用权,贾粉莲提出了上诉。商洛地区中院在审理后认为,那套3室1厅的住房属地区教育局内部职工所集资,未办理房改手续,单位职工不享有全部产权,应判归本单位职工所有。初审法院认为因那套住房属男方所在单位福利性集资,宜由男方居住使用,其判决正确。商洛地区中院还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房屋由贾粉莲及孩子暂住不妥,不利于今后房屋的使用,应予变更。2000年7月27日,商洛地区中院的终审判决依然坚持将住房判给了男方。
两审两判,都取消了贾粉莲对住房的永久性居住权、使用权和部分产权,同时也等于取消了贾粉莲与其夫婚生女儿应享有的对住房的居住权和使用权,这使贾粉莲对判决感到极大的不公。贾粉莲认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在其夫身上,是他的行为造成了两人最终离婚,而其夫起诉离婚过程中,她本人一直坚决不同意离婚,所以就离婚事实本身来看,她是无过错的一方,法院为什么看不到这一点呢,为什么执意要将夫妻共同集资购置的住房判给对离婚事实负有过错的一方呢?
面对无处栖身的命运,为了自己,也为了未成年的女儿,贾粉莲只有继续申诉。商洛地区中院也只得进行再审,然而在其所作的(2001)商中民再终字第02号判决中,依然维持了将住房判归前夫所有的判决。
一审、终审、再审,实质性的结果基本一样,此时的贾粉莲真的是欲哭无泪。2001年8月9日,商州市法院向贾粉莲下达了执行通知书。难道一对孤儿寡母要露宿街头吗?顾不得天气炎热,贾粉莲到省上,到地区四处奔走上访。呼告最终还是有了一点儿效果,法院最后同意对案件暂缓执行。
官司打到再审的份上,还是败诉,贾粉莲唯一的希望寄托在了检察院身上。她向商洛地区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申请。关于是否抗诉,目前检察院尚未作出决定。
一对无辜的母女依然面临流离失所的境地,采访时贾粉莲那无助、空茫而失神的目光,让记者感到内心一阵阵发紧。
那么离婚后,夫妻共同购置的集资房究竟该如何分割?带着这个问题,记者走访了法律界的有关人士。法律界有关人士指出,我国的房改政策从1994年开始取消福利分房,因此法院在判决类似案件时,首先应全面考虑到已经施行的房改政策和社会上实际发生了的公房房产变异状况,妥善处理离异双方对已购住房的无偿的永久的居住权、使用权和部分产权的分割问题。其次,男女双方分得的住房实质上并不是男方单位分给男方一人的,而是分给当时的夫妻双方的,女方作为一个劳动者应得的住房收益以男方单位分房得以实现。如购房的是已婚职工,则该公房实际上也是卖给夫妻双方而不是仅向夫妻中的一方出售的。并且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男女一方所付购房款不论是双方共同掌握的积蓄,还是一方的“私房钱”或是借款,均为夫妻的“共同出资”,其所购住房也就只能是夫妻共有的财产。
贾粉莲对记者说,当初地区教育局集资建房时,教育局曾让她在所在单位开具了无住房证明,她和前夫共同缴纳了39000元集资款。因此,这套住房就是房改房的集资建房,她和前夫共同拥有对住房的居住权、使用权和部分产权。法院判决采信了男方所在行政事业单位的所谓“福利房”的“证明”,而对住房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这一点没有予以充分的法律认定,违背了新《婚姻法》有关保护、照顾抚养子女一方和无过错一方的立法原则。贾粉莲说,作为一名妇女,她毕竟是个弱者。虽然女儿归她抚养了,可母女究竟居住于何处呢?自己所在的学校没有住房,市面上的房子又根本买不起。现在她只能相信法律,也只能将唯一的一点希望寄托于法律。 ■本报记者 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