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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2月05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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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具体包括:(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诉、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裁判;(2)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3)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5)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对下列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1)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已判决分割的财产问题,可申请再审;如判决未处理的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应另行起诉;(2)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和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超过两年期限的,即使申请再审的理由再充分,也只能申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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