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为谋利签居间合同致人受骗损失自受
2000年8月18日,陕西亚泰宇工贸有限公司在媒体上看到一则镇江京口外贸能源公司刊登的加工业务广告,便与长安县子午镇子午村木器加工厂协商签订中介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亚泰宇工贸公司负责子午木器加工厂与能源公司签订包装箱加工合同,合同签订后,由亚泰宇工贸公司拿回季度总价款40%预付款汇票。如合同不能签订,由亚泰宇工贸公司退还中介费10000万及其它费用。协议签订后,子午木器加工厂向其支付了中介费。
2000年8月22日,在亚泰宇工贸公司的参与下,子午木器加工厂与能源公司签订了加工合同,由子午木器加工厂为能源公司加工木箱500套。随后亚泰宇工贸公司带回一份40%的预付款汇票,子午加工厂亦支付了协作费1万元及差旅费5700元等。
此后,子午木器加工厂即如约履行加工义务。然而不久传来消息,经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区分局立案确认,能源公司是一个以合同诈骗为目的的虚假公司,其所交付的汇票系假汇票,现嫌疑人已被捕在押。
上当受骗后的子午木器加工厂异常气愤,诉至法院要求亚泰宇工贸公司退还中介费并补偿损失。
日前经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中介协议系居间合同,作为居间人的亚泰宇工贸公司收取中介费,即有义务如实报告真实情况,但亚泰宇工贸公司在未经调查的情况下即擅自介绍,损害了他人利益,其不当得利理当退还。法院遂判决亚泰宇工贸公司退还中介费并赔偿子午木器加工厂的损失。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