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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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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病依法办理病假手续单位未予批准反而克扣工资

2000年7月10日,西安内燃机配件厂职工艾马喜因病到西安交通大学第二医院问诊,诊断结果显示他患有冠心病静脉炎,需休假疗养。于是他持诊断证明经厂卫生所批准,到内燃机配件厂办理病假手续,但该厂却未按相关规定批准病假。艾马喜遂自行休假至2000年8月28日。

同年8月29日,艾马喜回厂上班,却被告知已取消了他的岗位,并停发2000年7月至10月的工资。艾马喜无奈自己拿钱缴纳了2000年8至10月的养老保险费用872元(其中含应由厂方缴纳的564.06元)并于2000年11月6日办理了内退手续。

嗣后,艾马喜向厂方索要工资及养老保险费用没有结果,他便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申诉超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日前他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补发工资退还养老保险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的权利,内燃机配件厂未批准艾马喜的合法病假手续并停发工资及要求艾马喜缴纳应由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侵犯了艾马喜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遂依法判决西安内燃机配件厂补发艾马喜2000年7月至10月的工资1100元,同时退还其养老保险费用564.06元。 ■宋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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