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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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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原副书记石兆彬被判刑13年

3月18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中共福建省委副书记石兆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石兆彬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对受贿赃物予以追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兆彬在担任中共厦门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于1994年7月至1999年8月间,非法收受厦门市石油公司总经理陈燕新等4人送给的款物折合人民币599897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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