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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3月21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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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能否提前退休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三等甲级伤残军人,本人二处负伤,本应是二等乙级的,当时部队退伍回来工作不太好找,所以只要了个三等甲级。在部队干了近6年的工程兵,长年累月施工,1976年进厂工作,现本人已50周岁,连续工龄30年有余。现本厂从事苦脏累工种的55周岁男职工、45周岁女职工纷纷退休且他们的体质绝大部分比我好。

请问:像我这样的伤残军人,能否适当提前退休,能否55周岁退休?

职工 朱云

朱云同志:

关于企业中从事特殊工程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年龄问题,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1978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都明确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年。

对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特殊工种工作,退休待遇如何处理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在1995年5月下发的劳办发[1995]126号文中明确:《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不适用于现役军人。

因此转业、复员军人原在部队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不能与到企业后继续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转业、复员到企业后继续从事特殊工种工作,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应从到企业后从事特殊工种之日起计算,如达到国家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则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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