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业务提成不容食昧仲裁依法取证讨回
张敏是一家机电工程公司的业务员,就业之初他与这家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同其他几名业务员和公司共同签了一份公司管理制度,约定工资以业务提成方式支付。具体规定是这样的,业务员自己找来信息,并亲自操作成功者,可按该作业纯利润的20%提成。
嗣后,张敏分别联系到两家单位并携同机电工程公司总经理赵东隆共同签订了两份供货合同,纯利润合计为800余万。然而货物经销后,这家机电工程公司却拒不承认张敏是信息提供者与操作者,张敏不能享受任何提成。
无奈之下张敏将这家机电工程公司诉至劳动仲裁。由于张敏自己没有留下任何证据,他所签的《信息提供登记表》和《内部业务登记表》当时已被公司收回,仲裁委只得依证人所提供的证言详细调查,最后在购货的两家单位的订货合同中发现了证据,在该合同卖方委托代理人款下,分别签有张敏和机电工程公司总经理赵东隆的名字。仲裁委依法认定张敏为合法的签约人及操作者。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该机电工程公司对业务员的劳动报酬在管理制度中做出了明确规定,按照公平合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张敏和公司总经理应各分得提成的一半。
点评:在该案例中张敏是幸运的,幸运的是仲裁委在调查中发现了能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有效证据,由此显出举证的重要性。事实上在现实工作中,许多就业者忽略了对证据的保留或根本没有存证意识,一旦权益受侵,空口无凭的结局往往令人扼腕叹惜。在此提醒就业者,无论是对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还是其它关及自身利益的票据在注重其内容的合法完备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保留,以备不测之需。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