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退养又不退养来回折腾三十九名女工叫苦不迭
中铁二十局四处应妥善处理这一问题
“为什么当年单位下了正式文件批准我们退养,而今却又将此文件否定,叫我们重新上岗且只拿50%的档案工资,如不同意就要面临待岗。我们现在就感觉像风中的柳絮,任风吹来吹去,无法把握自己”。这是近日中铁第二十工程局第四工程处的部分退养女职工向记者所诉说的。
据这些女职工反映,早在1998年6月,四处决定叫部分职工退养让出岗位,当时有45名女职工同意退养。到了1999年,二十局下发文件说,退养年龄可适当放宽。依据这一条款处劳人〔2000〕097号文件规定,1970年1月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1984年1月兵转工后部队时期的男职工配偶在地方有正式工作的,经组织批准调入的和1985年局内招的年龄满35周岁的女职工等可以内部退养,并从2000年6月5日起执行。后处劳人〔2001〕5号文件批准了39名符合该条件的女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但这39名女职工怎么也想不到,在2001年四处又下达文件,对2000年批准退养现在不符合年满45周岁或工龄满30年退养条件的现不予退养。
她们还告诉记者,在这退养的近几年时间时里,共经历了三任领导的更替。开始退养处里让她们拿100%的工资做为退养费,后又按退休工资比例70%-85%作为退养费,到现在只拿50%的档案工资,给家庭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
如今四处决定让她们重新上岗。一是,针对处里有6000多万的债权未收,拟成立20人的清欠小组,清收欠款。工资按50%的档案工资发放,另外50%按回收款难易程度的20%-30%作为补充。工作目标是,分两年收回欠款一年收回50%。如两年内不能实现清收目标,清欠组人员全部分流到基层工作或待岗。二是,分流到项目部或工程队工作。
针对四处的安排,部分女职工认为,即然叫我们重新上岗,就要和别的职工享有同等待遇,拿50%的档案工资实属不公平。1998年我们在岗位上,如果不按照处里有关退养文件执行,现在仍享受应有待遇。为何按文件执行,到头来却要落个下岗、待岗的结局?造成我们退养不是我们个人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后果不应强加在我们的身上。我们这批退养职工,假如不符合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如果处里以前决策失误需要纠正,后果是不应由我们来承担的,过去我们让岗,现在又让我们竞争上岗,使我们处于不利的地位,实在有失公平。我们这批人都40岁左右,又没什么文化,怎可能完成清款任务。
四处领导认为,这批退养职工不符合退养条件,因此不予退养是正确的。我们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在企业承受能力的限度内,从维护大部分职工利益的条件下,对她们的安排是得到多数职工支持的。可部分职工不同意,使我处领导不得不放下一线紧张工作回基地解决问题,使企业正常工作受到影响。
记者在处办〔2001〕145号文件中看到,对于不服从安排的女工,处里采取了以下措施:召集相关男职工进行座谈,统一认识后,对其家属进行教育;帮企业做好安抚工作;对部分仍有模糊认识者,将通知男职工回家再做说服工作,期间停发男职工工资,在安抚中带头设置障碍的是干部的撤职或解聘,是工人的处以待岗等。
内部退养这一制度的初衷本是为了妥善安置富余职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该企业的做法是不是值得商榷呢?
■本报记者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