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怪事职工被除名工会盖公章
据《吉林工人报》经过一年半的诉讼,原长春市毛巾厂夏桂红等6名职工被除名案,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夏桂红等人胜诉。由于该厂不执行判决,6名职工现已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但据本案代理律师介绍,此案中的除名决定上,竟盖有该厂工会公章。
1993年,夏桂红等6名职工由于停薪留职、身体有病等原因离岗。期满后要求回厂上班时,企业以暂时没有岗位为由,让她们等候通知。2000年12月,她们得知企业要破产的消息。厂领导解释说:你们已于1994年3月被厂里登报按长期旷工除名了,企业破产后不享受任何经济补偿。此时,蒙在鼓里6年之久的他们如梦方醒。此后,他们又获知,全厂以这种告知形式被开除和除名的工友还有100多人。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他们拿起了法律武器,先后两次提请仲裁,均被以超过申诉时效驳回。他们最后找到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处,刘立伟副处长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为他们代理这起官司。
去年7月,此案经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两次审理后认为:其一,被告长春市毛巾厂在对原告夏桂红等6名职工做出除名决定之前,并未做批评教育,违反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之规定,是不妥的;其二,被告采取登报公告方式要求职工来厂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做法,违反了《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其三,被告对职工做出的除名决定未加盖企业公章,只盖厂工会和劳资科公章,也是不合法的。判定6原告胜诉。
长春市毛巾厂破产清算组接到判决书后,于去年8月12日以一审运用法律不当等理由上诉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除名决定缘何盖上工会的公章?厂行政负责人道出原委,这是企业的决定,把除名权交给工会。据现任厂工会主席说,工会盖章是前任工会主席的事,自己并不清楚。记者不免要问:这种除名方式本身就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而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会组织却在除名决定上加盖公章,不知这家工会是在为谁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