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奖惩职工应按法规办事
唐自本是宁强县某石油公司业务科副科长,在其任职期间,他曾假借为公司经营部送润滑油,将应送给经营部的39桶油私自扣下18桶卖给了另一家石油公司从中谋利。1999年元月,公司对所有中层以上领导进行考核,经研究审定唐不称职,不再聘任,并决定让其停职检查,并从当日起停发了他的全部工资。
对此,宁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接受唐自本申诉后曾裁定石油公司应在进一步查证核实后,在法定时效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正确给予处理。然而石油公司既没有按法定时效规定向法院起诉,又未完全履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下,于2000年9月作出处理决定,一是给予唐自本行政警告处分,有效期半年;二是处以2000元罚款。
无奈之下唐自本再次诉至仲裁委。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唐自本身为公司职工,违背公司规定做润滑油生意属实,但石油公司对仲裁裁决及建议置之不理,反而在无唐自本申辩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此举违背法定程序,应认定无法律效力,另外其罚款定为2000元也无任何依据,违背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应予以纠正。
后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撤销石油公司对唐自本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变更罚款2000元的标准为60元,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