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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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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劳务工亦须付给经济补偿金

李登清是四川省三台县人,1994年经铁道部某局机械工程筑路处批准招用为民工,在该处第六工程队工作,工资由项目部发给。2001年11月30日,该项目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单位2002年一季度一律不得使用劳务工(含原协议工转为劳务工及民工)。依据紧急通知,李登清于2001年12月28日被辞退。

李登清被解雇后愤愤不平,他认为该项目部不按政策规定给其发经济补偿金,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他向项目部索要时项目部回答,1994年他是作为临时工被招用的,1999年被筑路处转制为劳务工,其劳动关系主体是四川省三台县劳动服务公司,与筑路处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发经济补偿金是合情合理的。

宁强县劳动争议委员会于2002后1月10日受理了李登清的申诉。仲裁委审理认为,李登清在筑路处从事劳务工长达八年之久,虽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单位长期无故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送主管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签证属违法行为。至2001年12月28日筑路处解除与李登清的劳动关系时不予经济补偿更是与法相悖。遂于4月25日作出裁决,由筑路处全额付给李登清1994年4月至2001年12月底的经济补偿金6765.68元(按每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计,李登清被辞退前平均月工资845.71元)。 ■宋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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