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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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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下月起电价每度0.49元

本报综合消息 经国家计委批准,我省决定从9月1日起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生活用电每千瓦时(度)为0.49元。此价格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的最终价格,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此基础上加收其它任何费用。同价水平每千瓦时0.49元由居民生活用电目录电价和电网维护费构成,实行城乡同价后,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仍在财务上单列,且免征增值税。另外,电力部门应继续加快一户一表改造工程进度。对暂未抄表到户且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福利区),其总表与分表之间的线损暂计入物业管理成本费用中,各级物价部门将按线损率不超过5%从严核定。新用电价格自2002年9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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